在深圳原创且展览面积达到或超过4500平方米的展会,最高可按实际场租费的25%给予宣传推广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昨日,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了《深圳市会展业财政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各类会展的补贴规定进行了界定,该办法将从即日起实施,直至2013年12月31日止。
近两年违法被查的不予补贴
专项资金采取事后资助方式对会展的宣传、推广、认证等费用给予补贴和奖励。资助对象主要分在深举办的“重要会展”和“国际会展”。其中,“重要展会”是以国务院各部委、全国性社团组织、广东省政府名义在深圳举办的大型展会;以深圳市政府名义举办或经市政府批准、以市政府部门名义在深圳举办,或其他办展机构举办、对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的展会。
“国际会议”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认可,定期举办,由5个以上国家或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或国际性组织参加,会期1天以上,与会人数50人以上,外国与会人士占20%以上,对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且以服务产业、推广产品等经济文化交流为主要目的的会议。
但存在“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市政府已安排专项经费或已获得深圳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已获得市政府给予场租特别优惠的项目;申请单位近两年内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的;申请单位违法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其他有关部门认定为不适宜资助的项目”等情形中的任意一条,专项资金都不予资助。
非原创会展实际资助不超过三届
根据该办法,对属于在深圳原创且展览面积达到或超过4500平方米的展会,最高按照实际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的25%给予宣传推广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该届展会实际宣传推广费用支出的70%,资助不超过五届。而不属于深圳原创,但首次在深圳举办且展览面积达到或超过2万平方米的展会,最高也按实际场租费的25%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该届展会实际宣传推广费用支出,实际资助不超过三届。
而已过培育期的重要展会,只要其实际展览面积比上届扩大20%及以上,或达到2万平方米且比上届扩大4500平方米以上的,最高按实际增加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的50%给予宣传推广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该届展会实际宣传推广费用支出。
同时,办法承诺,对由于政府重大活动和决策引起改期、变更场地导致损失的,按展会面积和遭受影响的具体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可给予补偿资助。
获国际机构认证的可一次性获15万元
对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展览机构认证的品牌展览会,办法将一次性给予15万元资助。对经主管部门认定品牌展会境内外专业媒体发布广告实际费用给予最高30%的一次性宣传推广特别资助,每个展会的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而上述这两款资助可以重复获得。“对遭受外部激烈竞争或因不可抗力发生临时性困难的品牌展会,可根据其困难的实际情况,按其实际场租费用的30%给予资助,每个品牌展会的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在国际会议方面,深圳将最高按实际场租费用50%、境内外专业媒体广告费用30%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个会议的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此外,办法还特别强调,对存在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行为的单位,市会展业主管部门3年内都不会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其列入“不诚信名单”。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资助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也将取消其相关审核资格。
作者:张玮
本文引自:深圳会展网